《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发布者:校团委发布时间:2024年12月30日 10:46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团章和其他团内规章,严肃团的纪律,纯洁的组织,保障团员民主权利,教育团员坚决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团的决议的贯彻执行,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团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落实党建带团建的各项要求,健全全面从严 管团治团体系,全面加强团的纪律建设,为动员引领大团员青年在 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中挺膺担当提供坚 强纪律保障。

第三条 团章是管团治团的总规矩 团的纪律是团的各级组织和 全体团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团在党领导下的团结统一、完 成党赋予的职责使命的保证。

第四条 团的纪律处分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全面从严管团治团。

二)团纪面前一律平等。

三)实事求是。

四)民主集中制。

五)教育为主、宽严相济。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团纪应当受到团纪责任追究的团组织和团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五条 团组织和团员违反团章和其他团内规章,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 利益,损害团的事业和形象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 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六条 对团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团内职务;

四)留团察看;

五)开除团籍。

具有团籍的党员在接受党纪处分的同时,进行相应团纪处分。

第七条 对于违犯团纪的团组织,上级团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书 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团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团 组织,上一级团的委员会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向其同 级党组织建议予以改组或者解散;无同级党组织的,上一级团的委员 会可直接予以改组或者解散。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团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团内 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团组织中的团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 合团员条件的,应当参加新的组织过团的生活;不符合团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 名;有违犯团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八条 团员受到警告处分六个月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 不得在团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 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

第九条 撤销团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团员由团内选举或 者组织任命的团内职务。 由党组织任命的应建议党组织进行撤销。

对于在团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团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 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 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 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团内职务处分,但是本没有担任团内职务的, 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团员受到撤销团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 分的,一年半内不得在团内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 务的职务,也不得向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 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条 留团察看的时间为六个月或者一年。对于受到留团察看处分六个月的团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团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 六个月留团察看期限。 留团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团员受留团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 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留团察看期满,改正了错误的,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权利;坚持错误不改,或者留团察看期间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 团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团籍。

团员受到留团察看处分,其团内职务自然撤销。受到留团察看处 分的团员,恢复团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团内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 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也不得向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推荐担 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 团员受到开除团籍处分,原则上不得重新入团。

第十二条 团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团察看以上处分的, 团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三条 团员受到团纪处分,当年教育评议等次不得评定为“优 秀”,并取消当年团内评选表彰资格,二年内不得推荐其作为入党积 极分子人选。


第三章 团纪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1.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团纪处分的问题;

2.在组织调查过程中,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 法事实;

3.检举其他人应当受到团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 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

4.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危害结果发生;

5.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6.团内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未满 18 周岁团员应当受到团纪责任追究的,减轻处分。

第十五条 对于团员违犯团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中另有规定的, 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通报批评,免予团纪处分。对违纪 团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团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团纪情节轻 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者责令检查,不予团纪处分。

团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 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团纪责任。

第十六条  对违犯团纪情节本应适用警告处分,但初次违纪的, 免予团纪处分,本着教育为主的原则,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 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强迫、唆使他人违纪;

2、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3、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团纪处分;

4、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 到团纪处分的问题;

5、团内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 团干部应当受 到团纪责任追究的,视情节从重处分。

第十八条 团员在团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团纪处分的,其影响 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

第十九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 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 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 外,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 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团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减 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团纪处分的违 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 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团籍处分的,应当 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 条款定性处理。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有规定的除 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条例另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1、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  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团员或者团干部;

2、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 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团 干部;

3、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 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 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团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二十二条 对团员的纪律处分,一般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 由其所在基层委员会报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团的委员会批准;批准后, 报同级党的基层委员会备案。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团 的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团员以纪律处分;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者 复杂,或者对团员给予开除团籍处分的,必须经团的省级或者中央委 员会核准。

第二十三条 支部大会在讨论决定对团员的处分时,除特情况外, 应当吸收本人参加,认真听取本人的意;决定后本人不服的,可以 提出审诉,有关团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在一个月转递,不得扣压。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不当利益,应当按照规定予 以收回或者纠正。

第二十五条 团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团 员所在团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团员及其本人宣布。执行团纪处分决定 的团组织,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 分决定的团组织报告。

第二十六条 受到团纪处分的,应当在其团员档案中予以记录。 未满 18 周岁团员的团纪处分记录,由团的省级委员会封存,不得向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按 照规定进行查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团的省级或者中央委员会同意, 并对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七条 对违犯团纪的受理、核实、审查、情节认定、处分 建议等由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团的委员会组织部门办理。

第二十八条 团员因违犯团纪受到处分,影响期满后,团组织无 需取消对其的处分。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除有特别标明外均含本级、本数。


 第四章  对违反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 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有下列行为之一,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团 内职务或者留团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1、反对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违背、歪曲、否定党的基本理论、 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2、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 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歪 曲团的历史;

3、组织、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4、通过网络、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 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

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 宣言、声明等;

5、有其他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言行。

第三十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三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 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 、音频、视频资料 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 销团内职务或者留团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三十条所列内容之的报刊、书籍、音像制 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或者开除团籍处分。

私自阅看、浏览、收听第三十条所列内容之的报刊、书籍、 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本、图 、音频、视频资料等,情 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团内职务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情节较轻的,给予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或者留团察 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团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 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信仰宗教的团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 期改正;经团组织帮助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团;劝而不退的, 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 子,给予开除团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 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或者留团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团籍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加员,经批评教 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或者留团察看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子开除团籍处分。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搞迷信活动,造成 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团 内职务或者留团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团籍处分。对不明 真相的参加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 不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在国(境)外或者在涉外活动中,言行损害党和 国家尊严、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 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或者留团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团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擅自改变党组织  作出的决定或者团组织作出的重要决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或者留团察看处分。

第三十五条 在党组织、团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 义务的团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 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或者开除团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侵犯团员的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或者其他权 利,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处分。

第三十七条 利用信息网络造谣传谣、污蘑诽谤或者实施网络暴 力,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 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 务、留团察看或者开除团籍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 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通报批评; 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团 内职务、留团察看或者开除团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 漠视、脱离青年,其言行损害团组织形象,或者造 成其他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 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十条 利用团员发展、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 选、代表委员遴选、评奖评优、工作评比评价等权力谋取私利,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留团 察看或者开除团籍处分。

第四十一条 在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收缴、 侵占挪用等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 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团内职务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留团察看或者开除团籍处分。

第四十二条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借评比 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收取费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团 内职务处分。

第四十三条 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段把不符合团员条件的 发展为团员,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处分。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团 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团属报刊、网站、新媒体平台等宣传舆论阵地, 管理不善、把关不严,发表或者传播不当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对 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 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团内职务处分。

第四十五条 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 危机困难和党组织、团组织分配的重攻坚任务临阵退缩,造成不良 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或者开除团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团组织不对团员进行教育管理,不落实 三会两制课”等制度,不管理团籍、团员档案、组织关系,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通报批评; 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十七条 团组织在团内统计等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

令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或者开除团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下级团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团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 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或者留团察看处分。

第四十九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管团治团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 严管团治团主体责任不力,给团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 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或者留团察看处分。

第五十条 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 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 团内职务处分。

第五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 批评教育直至团纪处分。

第五章 对违法犯罪团员的团纪处分

第五十二条 对违法犯罪的团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团纪分,做 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

第五十三条 团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应当中其表决权、选 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团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 以恢复其团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五十四条 团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 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或者开除团籍处分。团员犯罪,被单处罚金 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团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团籍 处分:

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2、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 应当开除团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团籍的,应当报请团的中央委员 会批准。

第五十六条 团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团组织应当根据司 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 本条例规定给予团纪处分。

团员依纪依法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 的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团纪责任的,团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 批评教育直至团纪处分。

团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 度受到其他处分,应当追究团纪责任的,团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 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团纪处分。

第六章 附则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可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本条例由共青团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本条例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下一条: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印发《关于在新时代新征程高校思政课建设中进一步发挥共青团作用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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